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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捕杀凤头鹰被判刑

男子在自家院内捕获凤头鹰一只,用细绳将其勒死后制成标本。12月19日,镇巴县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潘某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判令其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人民币25000元。

2018 年10 月,被告人潘某发现住房周围有凤头鹰捕食其饲养的小鸡,便在自家院子里用碳筛、木棍、绳索制作成捕鸟工具,以自家饲养的小鸡为诱饵,捕获凤头鹰一只,用细绳将其勒死后制成标本。经鉴定,该凤头鹰属于隼形目鹰科其它鹰类,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农业部1989年1号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

镇巴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被告人潘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诉请判令被告人潘某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2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在镇、村干部多次宣传保护和禁止捕杀野生动物规定的情况下,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潘某犯罪目的并非为了牟利,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诉讼中已在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从轻判处。被告人潘某的行为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对其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镇巴县人民法院 周晓慧 杨家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