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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脸”,我做主

民法典亮点 信息控制者不得泄露、篡改他人信息

【案例】

因不愿意使用企业的人脸识别系统,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前一段时间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诉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由于该案涉及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被法律界称为“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

2019年4月27日,郭兵在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办理了一张年卡,有效期为1年,凭年卡及指纹可不限次数进入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园区游玩。办卡后,郭兵曾经数次入园游玩。2019年10月17日,郭兵收到了该公司短信通知,称园区年卡系统升级为人脸识别系统,原指纹识别已取消,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需要尽快携带年卡到园区年卡中心办理升级业务。

郭兵不愿意被强制刷脸。协商退卡无果后,郭兵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退还年卡卡费、赔偿交通费并删除相关个人信息等。

6月15日上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郭兵在庭审现场拒绝通过调解解决双方纠纷,他希望通过自己的一点点努力,能够让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更加健全。

【解读】

陕西学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新建

“进入互联网时代,我们每个人都有两个存在:一个生活在现实世界里,一个存在于虚拟世界中。特别是大数据、人工智能、AI技术及5G时代的来临,让很多人担心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能得到有效保护。”陕西学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新建表示。

进入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的采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各项法律制度一直处于探索完善健全之中。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南新建说,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人的信息,包括指纹、声音和其他一些医学特征,实际上都是我们的“脸”,能够让别人识别我们。

“作为一个法律主体,我们应该有权利在不涉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自主决定自己以何种面目与形象呈现于这个世界。民法典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就是在保护我们的个人隐私,保护我们的社会存在。”南新建说,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如果出现泄露、贩卖个人信息等情况,轻者,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

(本报记者 成全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