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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造成侵害可依法维权

民法典亮点 “人肉搜索”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回顾】

小刘在某商场丢了手机,同商场进行交涉以后,调出了当天下午的监控视频。经过回放,小刘怀疑在促销柜台附近逗留时间较长的小王偷了自己的手机。可茫茫人海,找一个人谈何容易。于是,小刘通过“人肉搜索”的方式,发动亲朋好友一起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了若干张有小王图片的监控视频截图和配有丢手机情形的文字。在没有任何结果后,小刘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经过询问,结合相关证据,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并指令小刘删除网络中的相关照片与文字。然而,有关小王的照片和信息已在网上飞速扩散传播,小王被他人指责为“小偷”,给小王的生活和名誉带来严重困扰。

【律师解读】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虹薇

大数据时代,公民的个人信息何处安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解释对“人肉搜索”行为作出了规制。当然,对于公民信息的使用也有合法例外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民法典对于“人肉搜索”与以往关于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相比,这一条款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归属关系及个人保护自己信息的相关权利,也意味着个人享有了这种民事权利被侵害时获得救济的权利。如果个人信息权利受到了侵害,受害人可以据此提起诉讼进行维权。该条文的出台,将公民个人隐私和权益的保护上升到了法典的高度,有利于进一步遏制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就本案“人肉搜索”行为而言,小刘在没有证据证明小王盗窃她手机的情况下,利用“人肉搜索”行为,将小王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并且引起了他人的误会,严重影响了小王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对于小王遭受的侵害,小王可以向法院起诉小刘,有权提出要求小刘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人肉搜索”事件由来已久。2001年,有网民在猫扑网贴出一张美女照片,引起网友关注并开始搜索。很快,这位名叫“陈某某”的女子大量个人资料被公布于网络。“陈某某事件”被视为“人肉搜索”的第一例。此后又相继发生了“虐猫事件”“铜须事件”“3377事件”等多起“人肉搜索”事件。

“人肉搜索”形式多样,但其对人的搜索最有争议。成千上万个人从不同渠道去搜集挖掘同一个人的信息,尤其是因某些言行触犯了众怒的被搜索者,势必会受到网络暴力的巨大冲击,甚至有人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人们在看到了“人肉搜索”引发的“网络暴力”后,开始思考是否应当规范以及用何种形式规范“人肉搜索”。

对此,张虹薇认为,合法公布他人信息有三个前提:一是信源合法,消息源不能是非法手段得来的;二是要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比如打击犯罪、寻找失散儿童等;三是要在合法、必要的范围内可公布其信息。

(记者 马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