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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女以假名骗婚骗财法院怎么判?

■   案  情

2013年9月6日,犯罪嫌疑人杜某与村民程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7年11月,杜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网络平台认识王某,以假名“刘某”身份与王某交往,她谎称自己未婚,与王某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

2018年7月,“刘某”以怀孕为由骗取王某及其家人信任。王某的母亲多次提出与“刘某”父母见面,商定二人结婚事宜,“刘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之后,“刘某”与王某拍摄婚纱照。2018年8月,王某的母亲筹备二人婚礼期间,给“刘某”2万元购买黄金首饰,同年10月23日,“刘某”与王某举办婚礼。

不久,“刘某”向王某家人索要彩礼5万元。2018年11月,王某母亲又将一张存有43000元的邮政银行卡及密码交给“刘某”,并给“刘某”7000元现金。得到彩礼后,“刘某”拿出部分钱款与王某共同花费支出,剩余部分供个人挥霍。

2019年3月,“刘某”身份被王某戳穿后,她通过微信群添加赵某微信,交往后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其间杜某以看病为由骗取赵某2000元。

■   观  点

在审查中,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杜某涉嫌诈骗罪。

杜某明知自己和他人已经结婚并育有子女,通过网络平台认识受害人王某,以假名“刘某”身份谎称自己未婚,多次从受害人和其母亲处索要财物10余万元,其行为被戳穿后,又骗取赵某信任,确定男女朋友关系,骗取赵某现金2000元。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的牵连犯,重婚是手段,诈骗是目的,应当选择重罪处罚,其虚构事实隐匿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受害人财物10余万元,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杜某涉嫌重婚罪。

杜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2018年7月至案发,杜某以怀孕、结婚等理由向王某母亲索要钱款,王某母亲先后交付礼金10余万元,杜某在与他人共同生活期间骗取被害人合法财产。

第三种观点,杜某涉嫌诈骗罪和重婚罪,数罪并罚。

杜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杜某在与他人共同生活期间骗取他人合法财产,数额较大,而且杜某虚构怀孕的事实、隐瞒已婚的真相,被害人基于杜某未婚怀孕的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2019年3月,杜某身份被王某戳穿后,其与赵某交往并确认男女朋友关系,骗取赵某2000元。2019年4月23日案发后,杜某被扭送到公安机关。所以,犯罪嫩疑人的行为同时涉嫌诈骗罪和重婚罪。

■   评  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现有的证据证明, 2013年9月6日,杜某与程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7年11月,杜某通过网络平台结识王某,以“刘某”身份与王某交往并确定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10月23日,杜某与王某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2019年3月。

犯罪嫌疑人杜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虽然杜某虚构怀孕的事实、隐瞒已婚的真相,被害人基于其未婚已怀孕的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两人于2018年10月23日“结婚”后杜某就已经拿到了10万余元,但杜某并没有在拿到钱后一走了之,并与王某共同生活至2019年4月,这期间用部分钱款和王某共同花销。

因此笔者认为,杜某虽在客观上有骗取他人合法财产的行为,但主观上并非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   判  决

2019年12月20日,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杜某构成重婚罪向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5月29日,秦都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杜某犯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