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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解除 哪些财产应当返还

两人同居,起居饮食及其余生活开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经济混同难以避免。那么,同居关系解除后,哪些财产可以要求返还呢?

案情

2017年12月,小龙(化名)与小花(化名)通过某网络交友平台相识相恋,之后双方共同生活。2020年4月,小龙、小花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小龙将自己的工资、奖金收入以微信或者银行转账的方式交给小花,金额合计约30万元,小花每月给付小龙生活费,大约13万余元。同居关系解除后,小龙要求小花返还财产,但是小花却称小龙将工资、奖金等款项交给自己是赠予行为。于是,小龙一纸诉状将小花诉至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争论

法庭上,原告小龙称,被告掌握原告工资、奖金等收入达两年五个月之久,在双方分手后,理应返还财产,被告隐匿财产拒不返还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

被告则称,原告将工资、奖金等收入交给被告是恋人之间表达情意增进感情的赠予行为。原、被告在恋爱期间存在共同吃住、外出旅行等事项,原告所转款项属于双方恋爱期间日常开销所需。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原告交付的工资、奖金等收入款项,返还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之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从本案事实来看,原告为讨被告欢心和达到二人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在被告多次强烈要求之下将自己的工资和奖金收入大部分交由被告进行管理和支配。原告所取得的工资、奖金等收入应属于个人合法财产,而非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

办案法官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将原、被告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了分类,包括被告已按月支付给原告的费用、双方无异议的共同消费和其他合理消费(看望父母、馈赠亲友等)和剩余消费,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剩余部分财产,合计6.9万余元。

说法

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关系,并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法律不予提倡男女双方同居关系。

(王建武 李婕 吴正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