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前房主缴纳采暖费 谁来退赔?
前房主欠付采暖费,现房主将钱交到供热公司后却发现并非自己所欠。那么,这个采暖费供热公司是否退赔呢?
案 情
2010年4月1日,新疆石河子市居民李女士在某房产公司购买一处房屋,合同中未对该房屋之前的采暖费由谁缴纳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某房产公司向李女士交付了该房屋。
2010年6月8日,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办理至李女士名下。之后,李女士把该房屋出租出去。2018年5月,供热公司通知该房屋的承租人,称其欠付采暖费,否则将会对涉案房屋采取限电措施。该房屋的承租人通知李女士后,李女士的丈夫在未核实所欠采暖费期间的情况下,来到供热公司缴纳了采暖费6002元。之后,李女士的丈夫发现供热公司出具的发票显示其缴纳的采暖费为2005年至2006年度、2006年至2007年度的采暖费。
起诉
李女士认为,自己的房屋是2010年购买的,遂要求供热公司返还采暖费。供热公司拒绝返还采暖费后,李女士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供热公司返还采暖费6002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李女士增加诉讼请求,判令供热公司赔偿原告利息损失240元。
审判
石河子市法院公开审理了李女士与供热公司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供热公司辩称:其一,原告起诉供热公司不当,应起诉原房主,公司并非行政单位,不可能根据每个需要缴费的人进行排查,原告在购买房屋时应当预见或了解此房屋存在抵押或者欠费的情况,而不应当是在缴费后才发现这一事实,向供热公司索要采暖费;其二,供热公司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不认可,公司只是通知原告,涉案房屋之前存在暖气欠费,如不缴清欠费,公司将走法律程序,原告是在知晓且认可的情况下缴纳的费用。供热公司认为,其向原告收取采暖费合理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涉案房屋2007年至2008年度、2008年至2009年度、2009年至2010年度的采暖费已付清。
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近日,石河子市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供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李女士采暖费6002元;驳回原告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钱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说法
采暖费因供热而产生,热能使用者负有支付采暖费的义务,供热单位取得的该项债权具有相对性与特定性,并且不随着房屋所有权的变化而转移。
本案中,原房主使用涉案房屋期间产生的供热费用和滞纳金与现房主无关,被告应当向当时房屋的热能使用者追索,原告无义务向被告缴纳房屋购买之前的采暖费。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缴纳了之前的采暖费6002元,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应向原告返还。因考虑到原告在未核实欠费期间的情况下缴纳采暖费,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王建武 安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