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高利放贷 斩断暴利“黑手”
民法典亮点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优惠条件蛊惑人心,套路贷款防不胜防,暴力催债步步紧逼……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黑网贷、地下钱庄等打着小额贷款的幌子,见雀张罗,通过“砍头息”、利滚利让贷款人债台高筑、走投无路。
其实,提起高利贷,大家都不陌生,而它带来的危害,更是令人刻骨铭心。
2018年5月,一个女孩的遗书引爆全网,一家三口因不堪承受高利贷的重压而选择自杀,幸亏救援及时,才没有酿成人间悲剧。
面对如此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更好地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此规定首次在立法层面明确禁止高利放贷行为,斩断了高利贷利滚利的暴利“黑手”。
【案例】
2013年至2016年间,赵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程某分三次借款合计9万元,双方约定前两笔借款利息均按照月利率20%计算,第三笔利息按30%计算。借款后,赵某将工资卡交给程某。2018年1月,赵某将交付给程某的工资卡注销。程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赵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解读】
陕西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吴靓
“高利放贷,该收手了!前述案例中,程某在计算利息时超过了司法保护的上限部分,法院将依法不予支持。”吴靓说。
吴靓表示,民法典公布之前,我国有关高利贷的规范大多通过司法解释体现,民事法律领域中并没有条文明确禁止高利放贷。民法典直接使用“禁止高利放贷”的表述,是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首次明确禁止高利放贷,体现了国家严厉打击高利贷的决心。今年8月20日施行的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也针对利息,将借款利率由原来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修改为“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并对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等条款作了相应调整。
“根据民法典及《规定》,那些想着利滚利、钱生钱的不法分子不会再得逞了。”吴靓表示,民法典的出台将有效遏制高利贷乱象,通过规范借贷行为,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还能震慑职业放贷人,促使金融助贷平台规范开展业务,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维护社会金融秩序稳定。同时,将借款利率限制在国家规定的正常水平,有助于减少非法放贷犯罪活动,避免社会上出现为追逐高利息铤而走险从事犯罪活动的现象,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从法治层面来看,民法典旗帜鲜明禁止高利放贷,将改变投资领域“钱生钱”的高利放贷错误认识,有助于形成健康有序良好的融资环境,为“资金血液”回流实体经济,促进实体经济快速发展,对各类放贷组织依法展业、有序参与市场竞争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民法典除了禁止高利放贷外,还对利息的约定以及支付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吴靓认为,这彰显了民法典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更加侧重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将禁止高利放贷写入民法典,释放出鲜明的价值导向,具有强烈的警示意义。但是,要想真正实现借贷秩序的和谐健康,除了完善法制框架,还要靠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来推动形成有温度、有底线、有韧性、有秩序的民间市场生态环境。更重要的是,债务人也需从自身做起,理性借贷,诚信还钱,自觉践行理性消费文化。
(记者 陶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