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这种“广告费”也敢赚?!
案情回顾
90后的被告人李某某酷爱网络技术,自己注册经营的网站办理的有声有色,积累了一定的人气。今年上半年李某某为了赚取广告费、提高网站流量,便在QQ群聊天时主动联系APP发布者,答应为他们在自己经营的网站主页上宣传淫秽视频APP,并提供下载链接及安装包。半年时间李某某帮助多名犯罪分子进行付费淫秽视频传播和推广,从中非法获取“广告费”四千余元。2020年11月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12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陈仓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网络不是无法之地,在防止自己上当受骗的同时,也要约束好自己的行为不让自己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害人又害己。
(陈仓区检察院 杜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