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迎二十大 忠诚保平安 奋进新征程 建功新时代

花钱买工作,要求退钱不给,受法律保护吗?

近日,城固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倪某与被告雷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倪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清偿欠款62000元。咋一看这不过是一个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但事实并不这么简单……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倪某经战友介绍与被告雷某相识,被告称能够安排退伍士兵工作事宜,原告便委托被告为其亲属办理,并于2013年7月给被告70000元现金用于办理此事。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被告返还70000元,被告向原告返还了8000元,剩余62000元未返还。2017年7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承诺2019年1月1日前归还原告剩余欠款62000元。承诺时间到期后,被告仍未归还欠款,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清偿欠款62000元。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查明的事实表明,本案所涉退伍士兵工作事宜需按照国家就业政策,通过正常人事途径解决。而原告以金钱疏通打点这种不正当的方式请托被告为其解决,已违背公序良俗,破坏了社会的公平竞争环境,败坏社会风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与被告之间因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不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其主张依法应予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从原告的诉称及查明的事实可知,原告明知以金钱疏通这一行为属于不正当行为,但其仍愿意给付被告金钱,欲通过被告非正常途径的运作,达成其目的,因此,可以认定原、被告属于恶意串通,违反了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破坏了国家就业政策,这种行为还可能滋生腐败,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该行为违背了国家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平竞争、平等就业是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所维护的、追求的国家利益,使社会全体成员能平等地参与各项活动,人民才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和谐稳定,长治久安。因此,原、被告恶意串通实施以金钱解决就业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对被告因此取得的财产,应予追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倪某的诉讼请求。

二、依法追缴雷某非法所得62000元,上缴国库。

法官后语:法律有惩罚不法行为的功能,更有教育社会公众、引导社会积极向善的价值取向。本案原告预想通过不正当手段达到目的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违背社会公平正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符合法制社会发展潮流,因此不应得到司法实践的认可和保护,基于此,原、被告双方均不应从中获取利益。

(城固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