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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进店行窃店员勒索钱款违法

案情

李某多次进便利店偷盗商品。2018年1月8日,李某再次在该店偷取卤菜时,被店内工作人员武某发现。武某以报警相威胁,强行向李某索取人民币10086.5元据为己有。李某回家后,想起被店员要钱的经过,心有不甘。随后,李某将武某起诉至法院。

审理

在法庭上,武某称她多次看到李某来到店中,并且发现每次李某离开店后,店里出现丢失物品的现象。所以当她再次看到李某来到店里的时候,就多了一个心眼,特意站在店中的镜子后面。这面镜子从外面看不到里面,但是能从里面看到外面。当武某看到李某把偷的东西装入自己口袋时,就从镜子后走了出来,将李某抓了个现行。

武某说,店里之前丢的东西都是她出钱垫上的,对此越想越气,便以报警相要挟,向李某强行勒索10086.5元。

庭审中,被告人武某当庭表示认罪,并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不已。

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武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2000元。宣判后,武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说法

本案中,行为人武某想到之前丢的东西都是自己出钱垫上的,其主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意伤害迫使对方处分财产。

要挟,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例如本案中,知道李某盗窃犯罪事实,以报警为要挟的方式。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取得了当事人的谅解,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王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