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员工,违法!
有读者在“秦观天下”微信公众号后台留言:“我老婆前几天被公司告知不用来上班了,但公司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辞退理由。她在工作期间表现良好,就这么不明不白地被辞退了,让家里人一头雾水。请问,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辞退员工吗?”
就读者反映的问题,记者采访了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葛伟超。
“用人单位当然不能随意辞退员工,没有正当合法充足的理由辞退员工,属于违法,是要付出代价的!”葛伟超解释,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实质上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由于劳动合同解除事关重大,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律条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说辞就可以辞。
企业并不能凭一纸契约,就掌握对员工去留的特权。葛伟超说,现有的法律规定对辞退员工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具体可分为三类情形:
第一种,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用人单位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劳动者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前通知或支付补偿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种,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经法定程序后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葛伟超说,在经济性裁员中,如果用人单位在裁员6个月内又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葛伟超表示,公司辞退员工并非简单告知就了事,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另外,还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有监督纠错的权力。
“除了劳动者有严重过错被辞退的情况之外,公司辞退员工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葛伟超说,单位无故辞退员工,或者无故不续约的,员工都可以依法申请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葛伟超提示,劳动者应该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一旦发现被公司无故辞退,应当第一时间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寻求法律援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 陶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