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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看同事工资单,单位能开除吗?

事件介绍

王阳(化名)于2018年5月16日入职某酒店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其中试用期6个月。

2018年7月2日18时左右,王阳在前台私自拆开密封的工资单,查看同事周小羿的工资。周小羿发现工资单被拆开后,随即通过保安部调取监控了解情况。

公司员工手册行为准则规定:“无端骚扰客人或员工,窥视他人隐私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同时员工手册行为准则纪律处分章节规定,严重违规第一次触犯即予以开除。该员工手册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定后,经过民主程序告知了全体员工。

2018年7月8日,公司决定解除与王阳的劳动合同并通知了工会。

2018年8月14日,王阳申请仲裁请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18年9月17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对王阳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

王阳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私自拆开查看同事密封的工资单属于窥视隐私行为、公司解除合法为由,支持仲裁委作出的裁决。

王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私自拆开查看同事密封的工资单,与窥视隐私行为的性质并无本质差别。

律师说法

公司员工手册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定,已直接向王阳送达,并通过劳动合同附件的形式向王阳告知,该员工手册的制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

员工工资收入系员工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应当属于员工的个人隐私,故公司认为王阳私自拆开查看同事密封的工资单属于窥视隐私行为。

根据员工手册行为准则的相关规定,王阳在2018年7月2日私自拆开查看同事的工资单,属于窥视同事隐私的严重违规行为,公司据此解除与王阳的劳动合同,符合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公司在解除与王阳的劳动合同前,将解除决定和理由通知了工会,工会亦同意公司的处理决定,因此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履行了通知工会的义务。

综上,公司解除与王阳的劳动合同,有合法的规章制度作为依据,事实充分,程序合法。王阳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王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