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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追逐暴利梦破碎,合伙制毒被判刑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初,杨某某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产生了制造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赚钱的想法,遂通过网络平台找来王某某、闫某某、吕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商议。2020年5月中旬,杨某某、王某某、闫某某、吕某某四人在西安市见面商议后,约定由杨某某提供制毒技术,王某某提供资金,闫某某、吕某某从旁协助。四人先后在西安市化学品市场内购买了烧瓶、冷凝器等物品,又在网上购买了麻黄草这一特殊原料,等材料准备的差不多后便开始在某宾馆内根据网上查找的资料及视频提取麻黄素,但未能成功制造出“冰毒”......几日后,经闫某某提议,杨某某、王某某、闫某某、吕某某四人来到陇县闫某某老家,再次尝试制造“冰毒”,但因气味太大被人警告后,四人便转移到闫某某家后的一处窑洞内继续制造。2020年7月14日,杨某某、王某某在制造“冰毒”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查获混合物6655克,甲胺醇、蒸发皿等制毒辅料、工具若干。经陕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查获的混合物送检检材中检验出α-氰基苯丙酮。

 

 

案件处理

陇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杨某某、王某某、闫某某以制造毒品为目的,利用化学制剂加工、提炼制造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2021年1月陇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3月,陇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杨某某、王某某、闫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杨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闫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检察官提醒

毒品犯罪是国家重点打击的刑事犯罪,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想通过制造毒品出售获利的想法要不得!为构建平安社会,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应坚决抵制吸毒行为,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陇县检察院 崔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