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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中造成人员伤亡承包人获刑

案 情

2017年11月,张某从某石渣厂曹某处按1500元/平方米的价格承包建设彩钢棚,后张某联系被告人左某,由左某按30元/平方米的价格负责找人施工。之后,左某在无施工图纸、无安全预案、无施工资质、焊接人员无焊工证的情况下,便开始施工作业。同年12月14日17时30分左右,正在施工的彩钢棚发生坍塌事故,造成施工人员王某死亡,马某、乔某、文某受伤的严重后果。

调 查

事故发生后,铜川市王益区政府成立调查组,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1.彩钢棚立柱基础应安装地脚螺栓,施工中实际利用原有地锚进行螺纹钢重新焊接,焊接不牢固,引起立柱在受力的情况下,焊接点脱焊,导致棚体坍塌。2.所有立柱之间未设置柱间刚性系杆,导致彩钢棚结构稳定性较差,在受力的情况下整体框架发生变形,也是导致彩钢棚坍塌的原因之一。

判 决

王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左某在未取得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经济赔偿部分得到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左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说 法

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包含哪些?

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和“情节特别恶劣”具体指什么?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包括: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