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分成两半的收条
4月16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法官韩霞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当事人因一张分成两半的收条争执不下。
案 情
2016年,原告某综合百货商店与被告某饺子馆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定期向被告配送饮料、酒水等货品,被告在收货后一周内结清款项。截至2018年,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1.2万元。多次催要未果之下,原告将被告诉至未央区法院。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现场谈话录音,以此证明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而被告则提交了原告出具的收条及现场谈话录音,证明2019年其已分两次支付了1万元货款。
审 理
法官经审理发现,被告提交的收条已从中间分为两半,仅标注了月份和日期,并没有具体年份。被告称该收条分成两半系其保管不当、平时翻折所致。因被告不能证明所提交的收条系原告2019年所出具,且原告在现场谈话录音中多次询问其2019年是否还钱,被告均答没有还,该谈话内容与被告答辩意见相互矛盾。而被告提交的现场谈话录音内容无法证明还款发生在出具欠条之后。
判 决
综合各方面考虑,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万元。判决后,原告打来电话,称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并对法官表示感谢。
说 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该规定明确了以下内容: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于己有利的事实主张,就应当提供证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围绕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进行;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证据,应当达到证明事实的程度,如果不能使事实得到证明,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提 醒
在此,法官提醒,无论是“借条”还是“收条”,如果仅撕毁了边角而不影响主要内容,是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的,但如果整张票据撕毁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证明力往往较低。希望大家增强证据意识,妥善保存好借条、收条等票据,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纷争。
(石校飞 陈杰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