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核酸检测报告 公司负责人获刑
5月20日,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事件介绍
法院审理查明,肖某系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2020年8月,该公司从印度进口两批冷冻姑鱼。第一批冷冻姑鱼到达宁波港后,肖某托人办理了相关手续及第三方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后发往江苏销售。2020年11月,第二批冷冻姑鱼到达宁波港,肖某计划运往南京做核酸检测,但需要排队7天左右。
随后,肖某托人联系了蚌埠市淮上区某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付某,得知冷冻鱼入库需要提前报备并要求“四证”齐全,即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海关消杀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证明。
为了让这批冷冻姑鱼顺利放入冷库,肖某把第一批冷冻姑鱼核酸检测报告的采样、报告时间、柜号均作了修改。之后,该批冷冻姑鱼共2600箱到达蚌埠,存入物流公司冷库。
2020年12月,淮上区疾控中心对该批冷冻姑鱼进行采样,经送检发现,有1份样本呈现新冠病毒核酸阳性。随即,该市61名冷冻姑鱼的接触人员全部集中隔离,并向外地的6名接触人员、本批次冷冻姑鱼流入地发出协查函。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肖某的行为浪费了大量公共资源,引起社会恐慌。肖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致使新冠肺炎病毒有传播的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律师说法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司法实践,一般主体是指供水单位及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只有他们才能直接涉及供水、对病原体污染物的消毒处理等各项易使传染病传播的具体工作。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这一结果是不明知的,但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则是故意的。如果行为人明知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故意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则不能以本罪论处,而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王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