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证据 被罚五千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原告刻意隐瞒事实并提供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为维护司法权威,榆林中院依法对其罚款5000元,以示惩戒。
案情
2018年11月,马强(化名)因交通事故去世,随后,其子马帅与马奎(均化名)以原告身份主张父亲相关赔偿金。马强育有三子两女,两个女儿声明不参与诉讼,并自愿放弃所得赔偿金的继承权;次子已去世,生前留有一女,其女随母亲改嫁后改名为岳欣(化名)。
马帅、马奎在一审起诉时,刻意隐瞒了岳欣的相关信息。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以遗漏诉讼主体为由发回重审。重审时,马帅与马奎又伪造了岳欣放弃继承声明以及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法院。承办法官要求二人提供未参加诉讼继承人的联系方式,以便核实其真实意思。二人这才承认,他们伪造了岳欣放弃继承声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的事实。
审理
榆林中院审理认为,马帅、马奎刻意隐瞒事实并提供虚假证据,导致案件不能正常审理,妨害了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罚款情形,遂依法对马帅、马奎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批评教育。二人当庭认错,主动交了全部罚款。
说法
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人刻意隐瞒事实并提供虚假证据,不但妨害了案件的审理,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根据法律规定,榆林中院依法对二人予以罚款,并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