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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毛巾背后的商标权纠纷

近年来,随着品牌发展多元化,一些经营者通过攀附知名商标,以“搭便车”“傍大牌”的方式销售自己的商品牟利,不仅损害了注册商标企业的品牌声誉,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月16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了日前判决的一起商标权纠纷案件。

原告山东某家纺公司接到消费者小李投诉,称他在西安高新区某便利店购买该公司生产的毛巾存在掉色、脱毛等严重质量问题。该家纺公司得知后立即委派相关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发现这家便利店所销售的印有该家纺公司标签的毛巾并非该家纺公司生产,而是仿冒程度极其逼真的假冒伪劣产品。该家纺公司认为便利店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便利店诉至雁塔法院,要求该便利店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经雁塔法院速裁庭法官孟元元审理查明,原告公司的图形和文字商标均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4类,包括纺织品毛巾等。

经鉴定,被告便利店销售的毛巾与正品不符,属假冒原告公司的产品。法院依据查明事实认定该便利店的销售行为构成侵权,该便利店依法应当赔偿原告公司相应损失。

法官孟元元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孟元元从法官的角度提示,作为销售方,应当提高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意识,从正规渠道进货,注意鉴别进货价格,留存进货合同、供货清单、收款收据、发票等能够证明商品合法取得的相关证据,并留存卖方相关联系方式,以此有力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

(记者 梁爽 通讯员 白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