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雁塔法院签发全省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11月28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依法为人格遭受谩骂、侮辱的申请人签发了人格权侵害禁令。这是全省签发的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经查,李某多次采取侮辱性语言对张某进行贬损、谩骂。张某报警后,民警在李某拒接电话的情况下,以短信形式制止其违法行为,并明确告知了相关法律后果。但李某仍未改正,并在张某单位公开对其进行谩骂。今年8月,张某诉至雁塔区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仍前往张某单位对其进行辱骂,张某遂向雁塔区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雁塔区法院西影路法庭审查后认为,自然人享有人格权以及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利益,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本案中,李某多次采取侮辱性语言对张某进行公开贬损、谩骂,且根据张某提交的证据,李某仍存在实施侵害行为的可能,遂依法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雁塔区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到申请人张某工作单位对其实施谩骂、骚扰行为。
(记者 梁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