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发出首份民事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3月4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出陕西首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陕西某公司在探矿期间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探矿、倾倒弃渣,造成9.18亩农用地破坏,需进行生态修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部门对陕西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的生态修复费用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进行了鉴定。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与陕西某公司进行了磋商,该公司自愿赔偿生态修复费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等费用,达成由陕西某公司赔偿生态修复费用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19.6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共同向西铁中院申请司法确认。
西铁中院受理案件后,对司法确认程序进行了认真研究,依法对该协议内容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后,西铁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迅速组织听证会,围绕协议是否合法、内容是否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法庭调查和辩论。
“我们在审查这个协议的时候,也要重点审查鉴定意见,所以听证会通知了鉴定人到场。”办案法官周玲玲介绍,虽然双方都认可自愿达成协议,但是听证会是要审查协议的效力与合法性,鉴定意见的技术性、专业性、科学性,以及是否足以修复生态环境等事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公告协议内容,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确认协议有效。裁定书应当写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2月26日,西铁中院进行了公开听证。该案也是西铁中院联合省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打造“检察机关前端介入处置+审判机关后端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治理的有益探索,旨在推动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司法确认协议机制,赋予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强制执行效力,促进环境及时得以修复。周玲玲说:“前端介入处置是检察机关在与侵权当事人进行磋商,能够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双方或一方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裁定书后,这份协议就有了法律强制执行力,也形成了后端司法保障。”
3月4日,西铁中院出具书面民事裁定书,确认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记者 刘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