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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金台检察:偷井盖是盗窃?

近日,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被金台区人民法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先后12次驾驶车辆在辖区蟠龙新区的龙翔大道、西坪大道、龙源大道、机电学院门口等路段盗窃水篦子34块,并将盗窃的水篦子向收废品的王某某予以出售,获利2149元。

什么是窨井盖?

城市建设中会有很多地下管道,比如下水道、地下天然气管道、自来水管道、电力管道、通讯管道、国防管道等,这些管道每隔一段要有一个通向地面的出口,由管道到地面的这一段称为窨井,窨井口通常与地面平行,用来盖窨井的盖子,叫窨井盖。本案涉及的水篦子就是窨井盖的一种。

“小恶不容于乡,大恶不容于国”。在我们生活的城市里,街道上、马路边随处可以看见各种形状的井盖,看似普通,不起眼,但却事关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过很多起盗窃井盖致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案件,井盖虽小,但在保护行人与车辆安全上起着重要的保护作用。为了严厉打击盗窃、破坏井盖行为,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实施《关于办理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高检发 【2020】3号),根据不同路段、不同危害程度明确规定了盗窃、破坏井盖行为的定性多达数十项罪名。希望本起案例使大家充分认识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切不可因贪图小利而触犯法律底线,同时呼吁和欢迎大家随时举报身边盗窃、破坏窨井盖的行为,让我们一起守护“脚底下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