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电网”触法网 宝鸡凤县法院到案发地公开宣判一起失火罪案

为增强警示教育效果,夯实生态环境保护群众基础,12月28日,宝鸡市凤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保护法庭走进坪坎镇,在案发地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失火罪一案。各镇村干部、村民80余人旁听了庭审。

2023年1月,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为捕食野生动物,在凤县坪坎镇坪坎村夹山沟的崩八沟至峡口梁处架设电猫,电猫电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林麝一只,并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本次火灾的起火原因为猎捕野生动物的高压电线与地面植物接触产生燃烧,引燃地表植被,并进一步向周边蔓延引发火灾,火灾过火面积1590亩(106公顷),林麝经济价值3万元。

凤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架设电猫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亦构成失火罪。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属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故以失火罪对二被告人定罪处罚。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件宣判后,二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现场参与旁听的凤县人大代表张侠侠表示:“县法院在案发地公开宣判,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让我们深受警醒,也让广大群众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危害,起到以案释法的警示教育作用,达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良好效果”。

此次公开宣判,有力震慑了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彰显了凤县法院当好秦岭卫士的坚定决心。下一步,凤县法院将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深度融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大格局,以巡回审判、精准普法为抓手,做深做实抓前端、治未病,切实以司法之力守护良好生态环境这一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为县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