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人民法院的红色档案

溯源西周初年,召公勤政爱民,宁劳一身而不劳百姓,于甘棠树下听讼断狱,其公正无私的民本情怀被《诗经・召南・甘棠》咏颂传世,留下"甘棠遗爱"的历史佳话......
宝鸡中院扎根周文化发源地,深入挖掘“甘棠遗爱”典故中的法律文化精髓,因地制宜打造以“为民、公开、清廉、公正”为内涵的“甘棠长青·初心常守”文化品牌,孵化出甘棠清风、甘棠新“枫”、甘棠花开、甘棠青芽等子品牌。
“甘棠花开” 品牌聚焦法院文化建设,致力于做好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发掘研究、创新宣传、弘扬发展,不断激发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生命力、凝聚力、创新力。


忆往昔峥嵘岁月
70余年风霜未改初心
一张陕甘宁边区的红色“批答”
藏着 “马锡五审判方式” 的法治密码
更见证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不变坚守
今天 让我们以这篇文字为引
解锁这份珍贵档案
感受跨越时空的法治力量
轻薄泛黄的草纸,粗细有据的线格,隽秀流畅的毛笔行楷,粗边篆文的红色方印……这份落款盖着马锡五院长、乔松山副院长印章的陕甘宁边区人民法院第二六八号“批答”,是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保管档案中的“宝贝”之一,虽历经70多年的岁月洗礼,其字里行间依然闪烁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光芒。
这份“批答”,“事由”是“为批答宝鸡市人民法院讨论通字第三号通知的意见由”,答复对象是“肖兼、李副院长”,下方是红色方形、从右往左三行竖刻篆字“陕甘宁边区人民法院印”。因文稿前后均无时间标记,结合有关资料推测,该“批答”应该制发于1949年11月初。当时,陕甘宁边区人民法院是西北五省司法领域最高领导机关和最高审判机关。据《宝鸡市法院志》记载,1949年7月14日宝鸡解放,7月24日奉宝鸡市军管会命令成立宝鸡市人民法院(即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前身),院长由市长肖蓼兼任,副院长为李福元。

1949年10月4日,李福元副院长签发了呈送陕甘宁边区人民法院的“意见”,其以9页正文就宝鸡市人民法院处理婚姻、烟土问题,卖壮丁费及壮丁垫款问题,债务利息问题的立场原则、具体做法等详作报告,还列举了几个“典型案例”。随后,陕甘宁边区人民法院的“批答”中充分肯定了宝鸡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的钻研精神及将自己的意见向上级提出的观点”的做法。当时,成立两个多月的宝鸡市人民法院对上级法院的“通知”不但组织开展了认真的学习讨论,而且结合自己办理案件的实际情况,有理有据、分门别类地进行了梳理、总结,并专门向上呈报。这种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也是我们今天需要大力弘扬的。
“批答”还对两类案件的办理进行了答复:
关于“烟毒案件”——“据闻近来有从敌区向解放区贩卖鸦片者,你院距待解放区较近,以后审理这类案件应特别注意,如查明确从敌区贩卖烟毒来解放区出卖者,非但其毒品没收,人犯亦应科以相当刑罚,因其行为在本质上是帮助敌人的。”当时宝鸡地区解放仅仅两个多月,边区人民法院特别就“烟毒案件”的处理提出意见。在解放初期,各地区社会形势仍然严峻复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必须从肃清敌特反革命分子、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等党和国家大局出发,在一个个案件的办理中弘扬新风正气、捍卫新生政权。

关于“债务问题”——“像报告中所提‘挂羊头、卖狗肉’的铺子,主要靠高利剥削,而不是靠经营商业的利润,那就是‘放账铺’可按高利贷剥削处理。不过研究是否高利贷要具体来看,不能把多少放一点账的铺子,都看成‘放账铺’……”陕甘宁边区《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重利罪”——即“以金钱或其他物品贷人、收取与原本显不相当之重利者,处三年以下强制教育、劳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以犯前项之罪为常业者,处五年以下强制教育,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当时的“强制教育”是紧列“死刑”之后的主刑,可见对“放账铺”的惩处之严格。因此,“批答”提出“是否高利贷要具体来看”,可以“把多少放一点账的铺子”按“一般债务”处理。这样,就能分清主次、抓住本质,避免“一刀切”和打击面过大,做到“罚当其罪”、惩恶扬善。
室藏档案只有“活”起来,才能更好发挥“存史资政育人”的独特作用。如今,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室藏档案已完成数字化扫描十余万卷,一份份电子档案正为涉诉群众和有关办案单位提供着及时便利优质的服务,包括第二六八号“批答”在内的陕甘宁边区时期法院档案资料,是我们赓续红色法治血脉、传承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践行司法为民、履行公正司法的宝贵财富,值得悉心研究并发扬光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