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迷心窍盗光缆 最终获刑八个月
2020年7月份,朱某某(已判刑)在跟随他人工队施工中发现陕西旬邑县太村镇琅琊洼村李某某家门前存放有十几盘光缆(属陕西某某公司旬邑支公司财物),后因张某某向其索要欠款,朱某某产生盗窃光缆还账之念。2020年10月30日晚,朱某某纠集被告人郭某某及张某某驾驶郭某某借来的陕A****号箱式货车,来到旬邑县张洪镇王某施工队附近,朱某某驾驶该施工队陕D****号面包车载郭某某带路,张某某驾驶陕A****号车跟随,三人来到旬邑县太村镇某村村口,朱某某安排张某某在村口等候,其驾驶陕D****号车与郭某某来到李某某家门前,盗取2盘光缆,用陕D****号车转移至陕A****号车内。随后,郭某某提议多盗几盘,二人又以同样方式盗取光缆1盘。之后,朱某某指使张某某驾车离开,后朱某某和郭某某又盗取光缆1盘,追赶上张某某驾驶车辆,将光缆转移至张某某驾驶车辆内。当晚,三人将盗取4盘光缆拉至西安市灞桥区聚辉物流中心,以3850元价格卖给漆某某(被行政处罚),漆某某以6600元转卖他人。之后,漆某某单独给付朱某某1000元。朱某某将1200元用于还账,其余赃款被三人挥霍。经旬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四盘光缆价值11779元。
另查明,2016年10月21日,郭某某因犯盗窃罪被礼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1月21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11月25日、2020年1月3日、2020年8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礼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经旬邑县公安局追缴,漆某某已向陕西某公司旬邑支公司退赔损失6600元;本院判决责令朱某某向该公司退赔517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某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有违法前科,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官提醒: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是祖先们留给我们的规谏,劝诫后人要靠自己的双手和汗水去获取财富,幸福是奋斗出来的,切不可像被告人郭某某一样妄图通过不法途径去获取财富,屡教不改,否则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旬邑法院 何丰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