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检察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以“补种复绿+惩戒教育”方式——种下一片林 挽救一个人

“环境资源案件办得好不好,打击犯罪是一个方面,坚持在打击中保护环境、在惩治中修复生态,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才是最终目的。”7月12日,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谈起办理的一起放火罪案件时说。

2021年1月14日13时许,胡某与同学在泾阳县口镇吊庄村村北嵯峨山观光台游玩时,看到山上遍布枯草,便产生了将枯草点燃后用脚踩着玩的想法。随后,胡某用打火机将枯草点燃。因山上有风,枯草被点燃后,火势迅速蔓延。附近村民发现火情后立即报警,并赶往现场灭火。此次火情导致山体表面大面积过火,过火面积达5.9万余平方米;栽种的侧柏等植被遭到烧毁,损失价值达15.9万余元。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情后,以胡某涉嫌放火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提出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鉴于胡某是未成年人,为取得“刑事惩戒+未成年人挽救+环境修复”多赢效果,泾阳县人民检察院与县法院进行了沟通,积极探索最佳的司法路径。最终,县法院经审理,以放火罪依法判处胡某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5年,判令胡某及其监护人按照专家出具的生态恢复方案补植补种树木,并承担生态功能损失费4.2万余元。

2022年春,检察官、法官与胡某及其父母一同来到涉案地,实地察看植被及被烧毁树木的恢复情况。看到被烧毁的树木和植被,胡某惭愧地说:“感谢检察官、法官给我机会,我以后每年都会来此种植树木,用实际行动来弥补犯下的错误。”

在执行环节,为达到教育惩戒与生态恢复目的,泾阳县法院、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进行了沟通,积极探索 “刑事惩戒+恢复性司法+综合治理”的方式,将生态环境功能损害赔偿金交由专责机关管理,确保生态修复资金合理使用。泾阳县自然资源局主动作为,对被烧毁的山头进行了植树造林,并通过让胡某参与植树造林,使其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性,实现了复绿与教育的双重目的。

近年来,针对生态环境领域犯罪,泾阳县人民检察院与县法院积极探索生态环境犯罪恢复性司法理念,督促被告人采取环境修复、补偿等措施,通过补植复绿,修复生态环境,实现了多赢效果。

(记者 郭朝霞 通讯员 曹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