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该怎么办?咸阳三原法院结合案例给出维权指南
当前的劳务市场中,大多数劳动者都是通过熟人介绍去某个工地干活,没有固定的劳动期限,没有签署劳动合同,更没有缴纳社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怎么办?本期关注,咸阳市三原法院法官结合实际案例,给出维权指南。
案件回顾:去年8月份,高某经朋友介绍来到王某经营的冷库卸货,当高某站在货车上高约四米处的货物上卸货时,因底层货物不稳导致其摔下货车受伤。当时,高某感觉身体些许不适,但依然坚持把剩下的活干完。随后,高某身体不适加重,随即被工友送往医院治疗,医疗费均由其自行支付。经过近两周治疗,花费医疗费、陪护费、生活费等近5万元,高某多次找王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双方就责任承担产生争议,高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94526元。
法院判决:法官在开庭前分别了解双方意见,但双方并无调解意愿,为了更好地对双方进行调解,法官开庭进行了审理以便了解案情,并同时听取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庭后,法官耐心向被告释法明理,但其仍坚持己见。本案中,高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王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对高某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高某长期从事高空卸货工作,应在工作时尽到注意义务,也负有相应过错。根据过错程度,法院确认王某承担60%的责任,高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判决由王某赔偿高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45725元。判决后,双方均无异议,被告王某随后将赔偿款给付原告高某,纠纷圆满解决。
法官提示:遇到此类事件,提供劳务受害者在提起诉讼时,首先应明确向谁提供劳务,应向接受劳务的雇主主张赔偿。其次,提供劳务受害者应证明劳务关系的存在,证明因提供劳务而受伤,对受伤的具体损失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要过大主张损失,导致多缴纳诉讼费用。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赔偿责任依据双方的过错大小承担,由法官根据受伤事故的前因后果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同时,作为提供劳务者,应在工作中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劳动技能,取得相应资质,否则要对自身损害承担一定责任。作为雇主,应通过正规渠道依法用工,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提供安全保障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同时购买相应保险,减少经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