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泾阳: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兴隆实践

“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既抓末端、治已病,更抓前端、治未病”……跨越半个多世纪,作为“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新时代“枫桥经验”更加强调党的领导、更加彰显法治思维、更加突出科技支撑、更加注重社会参与。

年初寒冬,咸阳市泾阳县兴隆镇司法所里却是“热火朝天”的景象。调解员卖力地调解、水杯中氤氲升腾的热气、当事人由冷转笑的脸庞,勾勒出一个“枫桥经验”扎根基层的动人故事。

原来,司法所内的双方当事人分别是兴隆镇双槐村村民张某和邻镇岐某。10年前张某为岐某的养鸡场运送了21吨无烟煤,合计人民币17000元。但岐某未按期向张某支付煤款。在张某多次催要下,这笔煤款被岐某一拖再拖长达数十年之久。

接到张某求助后,兴隆镇司法所介入调解。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质证,充分、客观还原事实。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充分考虑债务人岐某资金困难以及张某应获煤款等客观事实,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提出“分批支付、保证总额”的调解原则,提出了岐某半年内分批次进行偿还、张某免除利息的调解建议。

这一建议的提出,不仅保障了张某应得煤款的权利,也考虑到另一方当事人岐某的经济现状,双方当事人的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经双方对调解建议同意后,现场签订了调解协议,并由司法所督促岐某偿还部分债务。

“要努力让我们群众在调解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更应该主动作为,司法所很小,也能发挥大能量!”司法所调解员费某表示。在调处民间借贷案例时,除了依照法律规定保障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外,更加注重债务实际履行支付情况,在保障各方权利同时有效避免矛盾扩大化。

春节前夕,镇白马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群众调解申请:本村村民杨某某配偶去世后,家人、亲属通过沟通协商,将坟地最终确定在本组村民詹某承包地内,并将墓穴已砌好,而后同村杨某宏称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自己,不同意在此安葬,要求杨某某恢复土地原貌,并赔偿土地附着物损失,因此双方产生矛盾,请求调委会介入调解。

受理矛盾后,调解员经过查询、走访了解到,该土地确实发生了土地经营权变更,但是考虑到杨某某配偶已去世急需安葬这一紧迫现实问题,调解员耐心与杨某宏进行沟通,本着让逝者早点入土为安的原则,劝导其同意先将人员安葬于此;再由杨某某向杨某宏表达歉意,对该土地附着物按照市场价进行赔偿。最终,双方握手言和,矛盾得到化解。

“两邻家遇到一些矛盾纠纷,无论是向村级调委会、还是司法所反映,我们都第一时间去家里耐心进行调解,顺便进行普法。现在大家的法律意识都提高了,身边的矛盾纠纷也慢慢变少了。”该村人民调解员杨某利说道。

近年来,镇司法所立足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牢牢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最新实践要求,立足本镇实际,创新方式方法,调动多方力量,联防联动共同推进平安建设。针对矛盾纠纷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立足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切实做到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

建立矛盾纠纷排查登记台账,明确调解时限、责任、措施,做到“应调尽调”。定期将发生在辖区内的个案办理作为群众提升法治意识的重要手段,以个案推动类案,达到调解一个、影响一片、带动一方的社会效果。

同时,每季度邀请专业律师对调解员进行法律法规、调解技巧等内容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用好“调解小帮手”小程序,对调解过程进行记录,形成规范化的调解卷宗。落实“以案定补”政策,按照涉及人数的多少、化解的难易程度以及社会危害性大小等因素,按规定给予奖励。

开展“法律服务公益日”活动,邀请法律顾问等专业型人才在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集中为辖区群众进行法律问题解答,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引导其通过司法确认、司法诉讼方式保障权益。扎实推进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培养以村干部、村妇联、网格员、农业合作社带头人等为重点的“法律明白人”,引导其积极参与乡村治理,服务基层一线。结合农村风俗习惯,善用“熟人社会”的规则,动员乡贤能人将村规民约、道德礼制与法律法规相融合作为处理农村常见矛盾纠纷的方式,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一直以来,兴隆司法所不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力量,运用多元矛盾化解手段,就地解决矛盾纠纷,真正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确保辖内稳定和谐,切实提升群众安全感、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