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破坏城市公共设施犯罪 为助推“4111”和十四运保驾护航
汉中市“四改一拆一通一落地”工作开展以来,汉中市两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城市公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为广大市民群众营造安全良好的生活环境。
(一)
2020年10月31日、12月26日、I2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分别在汉台区莲湖路南寺巷、风景路与南团结街交汇处、3201医院与海洋城交汇十字路口盗窃路面铸铁井篦共三块,后将所盗井篦卖给路边流动收购废品人员,非法获利50元。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汉台城区人员密集来往的非机动车车道、人行道等地盗窃路面井篦,足以对不特定多数人造成危险,以被告人李某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上诉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
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闫某某、范某某驾驶箱式冷藏货车从山西省介休市出发, 前往陕西省洋县磨子桥镇新盛超市运送生鲜猪肉,返程时发现路边停放着两辆黄色“觅马”电单车,遂心生盗窃之念,将两辆价值人民币5184元的电单车盗运回山西省,后二人发现车辆无法骑行,便将两辆电单车推至附近垃圾箱旁丢弃。洋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闫某某、范某某拘役三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三)
2019年8月8日、 8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摩托车分别窜至中国移动洋县武康路6机房、中国移动洋县黄安镇1机房,将二基站价值人民币59272.81元的2张主控板、10张业务板及106个板卡PON光模块、4个传输光模块盗走。后通过网上联系买家销赃,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3250元。洋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四)
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范某某在略阳县境内先后13次盗割用于矿业照明、城市“光亮工程”的电缆线,并将电缆线中的铜芯剥离后销赃。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6518元。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范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分别在安康市旬阳县杨河隧道内盗窃照明电缆线、甘肃省西华县砖厂旁盗窃电线杆变压器内铜芯线圈,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1960元。略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均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寄语:城市公共设施是城市提供公共服务的基础,城市公共设施能否良好运行,直接关系城市为广大市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更关系到人民群众是否能切实体会到幸福感与获得感。当前,一些市民群众爱护城市公共设施的意识不够,少数群众为一己私利肆意破坏公共设施,在此提醒大家,对于盗窃、故意损坏城市公共设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希望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爱护和善待城市公共设施,做文明城市的参与者,共同创建和谐健康美丽的城市环境。
(范小朱 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