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责办案暖民心 “锦上添花”受赞誉
近日,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审判团队的合力工作下,拖欠了五年之久的货款顺利交付到原告手中。二位原告给承办法官送来锦旗和鲜花表达自己的心意,这“锦上添花”背后的故事,体现出的是石泉法院全心全意为群众办实事的工作理念。
本是同村村民的徐某经与吴某联系达成了买卖木材的口头协议,吴某与张某将砍伐的木材送至森林木业(化名)加工厂后,当场测量方量并验收,加工厂会计陈某出具方量及价款计算清单一张。清单出具后,徐某向吴某银行账户存款支付了木材款10000元,下余木材款8000余元原告多次向徐某催要,徐某称加工厂已经停营,合伙人也已散伙,拒不支付下欠的款项,多次协调无果,吴某和张某便将徐某起诉至石泉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一边联系徐某,一边到该木业加工厂实地调查,徐某迟迟不肯应诉,而曾经的木业加工厂早已易主。承办法官通过进一步查询工商登记信息查到该木业加工厂登记的经营者为梅某,又联系到徐某所说的合伙人之一陈某,陈某向承办法官提供了成某、黄某、徐某、陈某四人签订《合伙协议》,原告二人随即申请追加了该木业加工厂及另外三位合伙人成某、黄某、陈某为被告。
案件标的虽小不足万元,但送达就已是大费周折。除了徐某和陈某之外其余几人均在外地且不提供邮寄地址,办案人员几经辗转,才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向几位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文书。梅某表示自己虽为木业加工厂的登记经营者,但从未实际参与经营,对于此债务的发生毫不知情,其他几位被告也称四人合伙经营三个多月却一直在亏损,不愿承担付款责任,一时间原被告多人坚持己见僵持不下。
办案人员经审理认为,本案债务产生于合伙人经营期间,徐某、陈某、成某、黄某作为实际共同经营人对本案欠款负有共同偿还的责任,森林木业加工厂作为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是对外公示的责任主体,森林木业加工厂允许徐某等四人以其相关的营业证照对外经营,增强了二原告对实际经营者经营的信任,对于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森林木业加工厂应具备预见性并承担责任。因此,森林木业加工厂对所欠木材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石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陈某、成某、黄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吴某、张某木材款8000余元,木业加工厂负连带清偿责任。成某、黄某在宣判当庭即表示要上诉。
庭审结束后,主办法官通过与几位被告建立的微信群聊,对其进行释明法理、悉心劝导。最终几位被告陆续表示接受判决结果并不再上诉,四位合伙人将欠款通过微信转给主办法官。主办法官将这8000余元交给了二原告,吴某和张某发自内心地制作锦旗、购买鲜花,亲自送到法院表达自己的谢意。
锦旗上“不懈努力,为民执法”这八个字,也正是办案法官心之所向,小案件、认真办,真正做到了用踏实的工作作风去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再一次赢得了群众的赞赏。
(安康市委政法委 周和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