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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让虚假诉讼现形

从扑朔迷离到真相水落石出,岚皋县人民检察院通过一次检察监督,揭开了虚假诉讼的真面目。

2018年1月,岚皋县某农业公司的33名员工以该公司自2015年以来拖欠工资为由,向岚皋县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报酬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该公司支付欠员工的工资报酬。同年2月,岚皋县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调解。劳动仲裁调解书生效后,除2名在外务工无法联系上的员工外,其余31名员工先后向岚皋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6月28日,岚皋县人民法院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向该公司员工支付了执行款。但岚皋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发现,辖区一些打零工的务工人员也以该公司员工的名义领取了执行款。经综合分析研判,岚皋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岚皋县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某农业公司与其员工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存在虚假仲裁调解的嫌疑。

岚皋县人民检察院干警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该案存在几个问题,一是多份《劳动仲裁申请书》签名笔迹一致;二是《委托书》载明公司33名员工共同委托公司会计彭某珍代理劳动仲裁,却只有2名职工代表签字确认委托关系;三是调解依据仅为一份由某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富、彭某珍签字确认并盖有公章的员工工资表;四是调解过程无记录,调解协议无双方签字确认等。

这起案件究竟有什么隐情?负责该案的检察官决定从外围调查入手,查明真相。

随着调查逐步深入,承办检察官查明领取执行款的杨某某、袁某都不是该公司员工,而是与某农业公司曾有业务往来的人员。他们均承认受了曾某富的指使,参与了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在领取执行款后,又交给了曾某富,曾某富付给他们一些相应的“跑路费”。在承办检察官建议下,岚皋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该案履行监督职责。因该案时间跨度长、涉及人数多且案情复杂、证据收集难,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安康市人民检察院逐级将该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

2020年,经安康市两级检察机关查明,曾某富、彭某珍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事实、捏造证据,共获取14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骗取执行款。安康市两级检察机关认为,曾某富、彭某珍的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应对该案仲裁及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纠正,同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随后,岚皋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岚皋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曾某富、彭某珍等14人劳动仲裁调解的执行裁定书,并追回已发放的执行款48.48万元。2020年10月,岚皋县人社局对涉及虚假的劳动仲裁调解进行了整改,县公安局对曾某富涉嫌虚假诉讼罪进行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同时,岚皋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县公安局制定了《关于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实施意见(试行)》,形成了打击虚假诉讼工作合力。

(杨扬夏子 陈宏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