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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康中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涉民营企业合同纠纷案件,随着该案的和平解决,双方当事人所涉的另两起关联纠纷也同时得以化解。

近日,安康中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涉民营企业合同纠纷案件,随着该案的和平解决,双方当事人所涉的另两起关联纠纷也同时得以化解。

2016年3月,安康市某商业公司租赁某实业(集团)公司的商业用房开办大型商场,租赁期限15年。2018年11月,因某商业公司迟延履行部分租金,某实业(集团)公司欲与其解除合同,并向其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某商业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后向某实业(集团)公司提出异议,并补交了部分租金,同时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某实业(集团)公司接到起诉状后亦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某商业公司解除合同并向其索要房屋租赁费以及违约金共计2000余万元。后某商业公司以电商对实体店的巨大冲击属于难以预见的客观事实为由,向法院另案提起诉讼,要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双方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及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并支持了某实业(集团)公司的部分违约金请求。在另案中驳回了某商业公司的全部诉请。两公司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安康中院民二庭经审理认为,某商业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符合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但因其未提起反诉,一旦合同解除,该公司的前期巨额投入无法在本次诉讼中予以解决,其精心打造出的综合商业品牌也将就此隐没,对两公司都将造成巨大的额外损失,更会影响商场内几十户商户的经营秩序,甚至引发群体性纠纷。为有效化解矛盾,维护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持经营秩序的稳定,民二庭法官在充分研讨的基础上,与双方公司先后进行了多次电话沟通和五次面对面调解,两公司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纠纷得以一次性解决,某商业公司对另两案也同时撤回了起诉,两公司对此次纠纷的处理结果均表示非常满意。此次纠纷的圆满化解,既减少了某实业(集团)公司的损失,又避免某商业公司承担巨额违约金,在减少了两公司诉累的同时,也保住了某商业公司创立的商业品牌,维护了商户的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对法院表示由衷感谢。

近年来,安康中院始终围绕服务全市经济发展大局,积极打造保障非公经济工作亮点,依法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各类民商事纠纷,持续加大调解力度,调判结合,高效化解涉企矛盾。截至目前,共审理涉民营企业纠纷189件,审结170件,其中通过调撤方式结案50余件,对维护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康市良好的营商环境贡献了一己之力。

(安康中院  马小松 吴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