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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彩礼该不该返”

“婚姻无法继续,分手也是一种幸福。”本案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但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婚前给付的88000元彩礼。

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于2019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20年8月登记结婚并举办了结婚仪式,由于婚前双方了解时间短,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21年4月原告与被告及家人再次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家,原告刘某认为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已无再继续生活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审阅卷宗,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经调解,双方均表示性格不合,同意离婚。本案中,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仅8个月原告张某就离家出走,半年后起诉离婚。被告认为,双方生活时间较短,而婚前支付的彩礼达8.8万元,还有各种花销,下来要十几万元,虽然同意离婚,但是自己生活出现困难,在经济上付出代价较大,希望能退还部分彩礼,让自己少受点损失。原告则认为,双方已登记结婚,且已经共同生活,不应返还彩礼。

调解过程中,双方为礼金是否返还僵持不下,承办法官耐心地进行劝导,希望双方“和平分手”,各自退让,尽量达到双方心中的公平平衡。最终,原告表示,鉴于对方生活并不宽裕,同意返还彩礼5万元,被告表示接受,双方达成协议,并且当庭履行。

法官说法

彩礼虽未被法律明确认可,但其仍具有强大的社会生活惯性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因彩礼问题产生的纠纷是司法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而彩礼作为习惯,其本身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地变化其内涵和方式。从近20年的社会发展情况看,由于农村人口结构的调整、社会思想观念的变化等因素,彩礼数额越来越高,但对婚姻的影响和约束反而在降低,尤其在农村,女性“闪离”后,并不愁嫁,相反,男性家庭因为给付高额彩礼,在离婚后,无力负担再娶的彩礼,导致很多社会问题的发生。当事人在离婚时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以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