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收取合同款项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原告某供应链公司与被告某农业发展公司签订了快递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快递服务,被告即时结清当日快递费,并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等。原告认为被告拖欠部分快递费未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快递费1000余元及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案外人马某系原告公司的业务员,其作为原告公司的代理人与被告签订了涉案快递服务合同,原告公司指定由马某负责该合同履行事宜。后被告向马某微信转账支付了拖欠的快递费1000余元。原告公司认为马某已经离职,马某收取款项后并未交付给原告公司,而被告认为其通过马某已经付清了快递费,双方各执一词。经法院释明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0元,快递费不予支付。该案当庭履行,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析法说理
本案涉及表见代理的问题。《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所以,构成表见代理,必须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二是相对人依据一定的事实相信或者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限;三是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结合本案事实及证据综合分析,业务员马某虽已离职,但其收取快递费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行为后果应当由原告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