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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法院:以法之名,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2023年2月20日,杨陵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处理了一起因校园欺凌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案件。

原告段某与被告刘某、高某、郭某均系杨陵某学校学生。因琐事刘某、郭某对原告段某心存怨怼,2021年10月16日22时许,在学校宿舍内,被告郭某、刘某和高某用拳、脚及拖鞋、凳子等物品殴打原告段某,并采取拍摄视频、侮辱性动作语言等行为对段某进行欺辱,造成段某身体受伤。事发后,公安机关对刘某、高某二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因郭某不满十四周岁,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郭某的监护人严加管教。原告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郭某、刘某、高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共六名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心理咨询服务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费用共计6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考虑涉案的学生均系未成年人,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避免给其带来负面影响,法官分别征求了学生家长的意见,遂决定在庭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法官明确指出校园欺凌行为的违法性及危害性,耐心地向当事人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及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最终,涉事学生家长意识到了其监护职责的疏忽,表示今后一定会加强对子女的教育管理。被告主动赔礼道歉,取得了原告方的谅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六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6000元。领取民事调解书后,涉事学生的法定代理人均当庭履行了赔偿义务。这起校园欺凌引发的纠纷,终于得到了妥善化解。受欺凌的一方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护了合法权益,获得了相应的赔偿款,同时,实施欺凌的一方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吸取了深刻的教训。

法官寄语:校园欺凌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对青少年心理健康产生深远持久的危害,不容忽视。受欺凌者应当拿起法律武器,勇敢地对校园欺凌说不!欺凌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面临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