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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院依法维护公民正当防卫权利

       3月2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收到了来自上诉人崔某某及其父母送来的写有“力捍司法公正 勇判正当防卫”的锦旗。

  上诉人崔某某是山西人,大学毕业后携妻女父母在西安市长安区小江村经营一家小超市。因多名社会闲散人员酒后到其经营的超市滋事,崔某某持刀进行防卫,造成了二人轻伤的后果。一审法院以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崔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合议庭认为,崔某某为了使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4日依法宣告崔某某无罪。

  “作为在西安做生意的外地人,在遭到欺负后,为了保护家人和店铺,只能进行防卫,我十分感谢西安中院的法官还我清白。尽管我做的是小本生意,但我对西安的法治环境、营商环境充满信心。法院不仅改判我无罪,还给了我以后继续在西安生活、经营下去的勇气。” 崔某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