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向社会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案例涵盖了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确认、女职工权益保护以及用人单位调岗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该案中,王某入职敬老院时年龄已经56岁,超过女职工最高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王某提出与敬老院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仲裁委及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快递员劳动争议案
该案中,包某在配送外卖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随后,包某与餐饮管理公司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法院审理认为,包某从事外卖员工作是餐饮管理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与餐饮管理公司存在财产依附、人身从属关系,应当认定包某与餐饮管理公司已建立劳动关系,且双方无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定事实,劳动关系存续。
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案
该案中,早教中心以其开发的教材为教学特色开展经营活动,且教材本身受知识产权保护。早教中心与黎某建立劳动关系后,签订保密协议并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黎某离职后去某少儿培训中心工作,早教中心认为黎某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经核实,某少儿培训中心与早教中心经营范围不存在相同或类似内容,相关课程及教材亦无雷同内容,早教中心称黎某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黎某与早教中心均应当继续遵守竞业限制条款,履行相关义务。
季节性就业劳动争议案
该案中,赵某于2006年11月起,每年采暖季在某单位从事司炉工作。2021年,双方就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问题发生争议,赵某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经依法确认,赵某与某单位之间存在季节性用工劳动关系,某单位应支付赵某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企业考核管理劳动争议案
该案中,因用工企业给出岗位考核“不合格”评价,杨某被列为待岗人员,需要参加待岗培训及复岗考试。杨某对考核结果不予认可,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其岗位工作,按照其原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差额。仲裁委及人民法院均驳回杨某请求。
女职工特殊保护劳动争议案
该案中,马某在产假期间,其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应延续至哺乳期结束。但某公司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了与马某的劳动合同,其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规定。
车辆挂靠中的劳动争议案
该案中,李某购买运输车辆挂靠在汽车运输公司,并雇用张某以汽车运输公司的名义从事长途运输工作。张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请求认定汽车运输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挂靠经营关系中,驾驶人与汽车运输公司之间因无人身从属、财产依附关系,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驾驶人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汽车运输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双倍工资时效问题劳动争议案
该案中,苏某与某煤矿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苏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向仲裁委提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申请。案件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提出了时效抗辩,苏某的仲裁申请超出申请时效且无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仲裁委依法对苏某的请求予以驳回。
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劳动争议案
张某于2005年1月入职某制造公司,工作岗位为机械维修工。2019年6月,某制造公司因张某亲属在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遂将张某调整到保洁岗位。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及工资待遇。经认定,某制造公司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前应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并依据劳动合同约定进行协商调整。该案中,双方并未就变更岗位达成一致,某制造公司的做法既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记者 刘鸯 通讯员 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