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身边的民法典】从《乔家的儿女》看啥样的收养才合法

编辑:刘少华 发布时间: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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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民法典对被送养和收养的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并对收养程序作了相关规定,明确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

在电视剧《乔家的儿女》中,乔母因难产离世,把五个未成年的孩子留给了不靠谱的父亲乔祖望。在艰难的生活里,乔家的五个孩子互相扶持,在成长的路上跌撞前行。该剧自播出以来,频频上热搜,引人入胜的剧情令观众揪心又感慨,而其中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也引起讨论。

剧中,乔母去世后,因为孩子多、生活拮据,乔父就将小女儿乔四美送养。收养人是孩子们的二姨介绍的沈老师夫妇。当被问起收养的事情,二姨说:“那都是有正儿八经民政局收养手续的!”那么,现实生活中,怎样的收养才是“正儿八经”的呢?有哪些规定和限制呢?

答案,就在民法典里。

【法官说法】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马莉莉

“收养是一项特殊的法律制度,目的是在原本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建立父母子女等亲属关系,具有完善家庭关系、促进道德风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马莉莉说,民法典从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出发,结合时代和社会的变化,对收养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充分彰显出法律的温情和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坚定守护。

《乔家的儿女》中,乔四美被收养,是否合法呢?马莉莉说,这背后主要涉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剧中,乔家经济本不富裕,乔母去世后,乔父独自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生活更显困难,孩子们经常吃不饱饭。因此,乔祖望属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女儿乔四美则属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二人分别满足法律上送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剧中,由于乔四美母亲早已去世,因此乔祖望可以单方送养。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这条规定对收养人自身条件、人格品行等提出了更高要求,主要在于保障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像曾有过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或性侵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就不能收养。剧中,收养乔四美的沈老师夫妇没有子女且有抚养教育乔四美的能力,从人物设定来看显然是满足法律上收养人条件的,且沈老师夫妇一直是两人共同处理收养事宜,满足民法典中“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这一条件。最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从法律上审视,剧中沈老师夫妇收养乔四美的情节是合法的。

“电视剧毕竟情节有限,现实中收养问题可能更复杂,为了不背离设立收养制度的初衷,民法典还作出其他限制和约束。”马莉莉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这是对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特殊规定。

程序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明确,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并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的规定,要求民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通过走访、实地查看等方式,了解收养申请人的收养动机、家庭经济状况及身心健康、道德品行等,对收养人是否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能力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通过国家公权力介入收养程序来最大程度维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 陶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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