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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法院“五化管理”助力阳光司法

今年以来,西安市长安区法院积极探索,创新机制,实行“庭审规范化、服务人性化、文书公开化、宣传实效化、监督常态化”等五化管理新模式,助力阳光司法,促公正、树权威、赢民心。

◆庭审规范化

《法经》、《秦律》、《九章律》以及《唐律疏议》等我国古代法学典著都重视庭审的规范化。结合实际,该院扎实举措规范庭审,打造阳光司法,提升审判质效。一是规范司法礼仪,树立司法权威。《论语·尧曰篇》:“不学礼,无以立”,长安区法院将司法礼仪制度化、规范化、文明化,要求法官一言一行体现法的精神,保持庄重、文雅、得体、大方的仪容举止,把司法礼仪浸透于自身的血液之中,树立司法的权威性,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也增强司法的亲和力;二是规范庭审程序,坚持审判公开。及时在审判庭外公布庭审案件的案号、案由、合议庭成员等信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创造条件允许当事人亲属、媒体记者和公众旁听,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实现庭审公开透明;三是规范庭审安全保障,维护庭审安全。庭审前,司法警察用手持金属探测仪等,对当事人及旁听群众进行详细的登记和检查,加大对危险物品的防范、处置力度,全力维护庭审秩序和安全,为庭审活动提供优质的安全保障。

◆服务人性化

《论语》:“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给人以尊重,让其有社会认同感。”又如儒家所说:“天生民而立君,以为民也”,“天聪明,自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畏”。该院忠实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庄严承诺,在“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服务中化解矛盾纠纷。法院干警接待当事人坚持做到“四个“一”即:“送一杯茶;听一席话;送一步路;带一张笑脸”。力求服务人性化,第一强化庭审心理引导。庭审过程中,要求法官的语言通俗易懂,针对不同的生活背景、知识层次的当事人,恰当选择逻辑推理、纠问引导、换位思考和利益衡量等方式,深入浅出地对法律条文、事实认定等进行解释,使涉诉群众增强对法官的信任度和依赖感。第二提升判后答疑效果。对人民群众不满意裁判结果并有可能引发上访的案件,主审法官重点加强判后答疑工作,耐心向人民群众分析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类比参详上级法院公布的相关案例等,引导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作出合理的心理预期,以平和的心态接受案件处理结果,服判息诉,有效化解上访信访等事件的发生。

◆文书公开化

春秋时期,郑国子产的“铸刑书”以及晋国赵鞅的“铸刑鼎”,是我国历史上最初法律公开化的例证。以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为目标,按照法院相关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规定,依照裁判文书公开标准、范围及条件,依托法院网站开设的裁判文书公开栏,将公开宣判的裁判文书及时上网公布,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各界人士查询,并强化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管理工作,建立审判长负责制,层层审核,确保裁判文书网上发布高效、准确、及时。

◆宣传实效化。

该院以加深法院同人民群众相互认知为出发点,创新形式,注重实效,走出法院,深入基层,推动人民群众与法院的互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司法的关爱与温暖送到百姓心间。该院今年多次开展“司法改革带来人民法院新面貌”、“农村社会治安专项整治行动”、“五进普法进幼儿园”、“巡回审判”等审判五进及法律宣传活动。同时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把便民工作延伸到辖区最前沿,采取主动上门回访曾在法院起诉的群众,将反馈信息进行登记、处理等一系列便民服务措施,使那些地处相对偏远,诉讼能力及反馈信息相对不强的人民群众切实得到司法便利和实惠。

◆监督常态化

《尚书·吕刑》记载“五过之疵”,即因“五过”而枉法裁判,罚不当罪,甚至出入人罪,司法官必须承担罪责相当的法律责任,甚至“其罪惟均”,即以犯人之罪来处罚司法官,体现了西周统治者对司法一定程度的监督,而中国古代早在西周,就已经有了司法监督的设置。该院坚持司法审判问计于民,虚心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推动法院工作健康、全面发展。多次走访辖区内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他们及时通报法院工作动态、队伍建设情况。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法院视察、参观,选取争议较大的案件,邀请其旁听庭审,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与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的联系与沟通,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以监督促规范,以规范促公正,努力实现阳光司法。

该院通过实行“五化管理”,打造阳光司法,更新观念,转变作风,实现了从“坐堂司法”到“能动司法”的转变、从“粗放办案”到“精细审理”的转变,提升审判质效,取得实绩实效。2011年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233件,已审结229件,结案率达到98.3%。在已审结的229件案件中,其中调撤案件189件,调撤率达到了82.8%。无上访、缠诉案件,最大限度地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西安市长安区法院 冯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