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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查处7起涉疫违法案件​

我省本轮疫情发生以来,渭南市公安局在深化社会面防控的同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涉疫违法案件。8月12日以来,渭南市共查处涉疫违法案件7起,依法处理相关违法行为人7人,保障了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8月12日,张某自省外中高风险地区返渭后,确诊为无症状感染者,但其隐瞒行程,未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未履行疫情防控个人责任,造成社会面传播的严重后果,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张某立案侦查。

8月20日,井某从高风险地区返家后,刻意隐瞒行程,未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未履行疫情防控个人责任,存在引起疫情传播的严重风险,蒲城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井某立案侦查。

8月15日,龙某自省内中高风险地区前往潼关县,在明知其为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未履行疫情防控个人责任,并在流调过程中隐瞒其接触史,造成社会面传播风险。龙某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被潼关县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8月17日,张某某在小区做核酸检测期间拒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并辱骂工作人员,致核酸检测长时间无法开展,严重扰乱了正常工作秩序。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的处罚。

8月21日,陶某因酒后辱骂、殴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被潼关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8月18日,王某在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上门进行核酸采集工作时,以影响休息为由与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后对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进行殴打。合阳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的处罚。

8月19日,姚某因家人拒绝做核酸检测,与防疫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后又用“辣椒水”喷射防疫工作人员,干扰疫情防控工作正常开展。华阴市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姚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因瞒报、谎报、迟报或未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引发疫情传播风险或其他严重后果,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请广大群众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对不遵守防疫规定等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严肃查处。

(记者 张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