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毁林2万余平未恢复原状 吉林市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唐某修建厂房,未经审批毁坏林地2万多平方米。林业部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限期6个月恢复原状,可唐某并未履行义务。近日,吉林市检察院就此事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此案是吉林市检察院办理并向法院提起的全市首例破坏生态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月1日,吉林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检察官李闯介绍,检察机关在开展森林资源保护专项检察监督工作时发现,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某村有大片林地被毁。被告人唐某建设厂房时,未经林业部门审批,使用大型机械设备破坏林地22560平方米,导致林地土壤缺失、植被破坏、生态资源无法自然恢复。
经吉林市林业调查规划院鉴定,该行为破坏的林地总面积为22560平方米(核33.82亩),其中集体林地面积为12482平方米(核18.71亩),国有林地面积为10078平方米(核15.11亩)。经鉴定,恢复林业生产所需费用为517236元。
2016年12月22日,吉林市丰满区林业局对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每平方米30元共计676800元罚款;3.限6个月(180日)内恢复原状。
2017年6月29日,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然而检察机关近日经过现场勘查,发现被告人唐某未履行关于恢复林地原状的行政处罚,林地被破坏的状态仍处于持续中。
2017年12月,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本案诉讼。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首先宣读了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充分阐述了被告人唐某破坏林地的事实,并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人唐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植树周期内,将被其非法毁坏的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2.如果被告唐某不履行第一项诉请,请求判令由其承担该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费用517236元。3.请求判令被告唐某承担鉴定费用6200元。
在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的大量证据和无可争辩的法律依据面前,被告人唐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表示愿意按照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要求继续恢复林地,达到林业生产条件。
2018年4月27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检察机关正在跟踪判决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