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涉毒行为者三年不得申请驾驶证
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防止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的发生。据此,《办法》明确,机场、火车站、汽车站、轨道交通场站,以及娱乐场所、宾馆、餐饮服务场所、洗浴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管理和从业人员禁毒教育培训,在场所内显著位置、人员密集区域公布禁毒举报电话,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办法》规定,禁止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和航空器等;被查获有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和航空器等的,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其已经取得的相关驾驶证照应当依法注销。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记者 秦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