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宁陕法院审结首起股东知情权案件
(通讯员 柯秋海 李娥)近日,宁陕县人民法院对该院受理的首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一审判决被告南岭公司向原告王某某、李某某提供查阅复制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的会计账簿,该判决依法维护了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
被告南岭公司系原告王某某、李某某及其他股东刘某某2011年7月19日共同出资1258万元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王某某、李某某于2017年9月15日以了解公司的详细财物状况和影响股权价值变化的具体会计事项为由向被告南岭公司申请查阅所诉相关材料,被告南岭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书面答复原告王某某、李某某,以其借阅公司账目及原始凭证,目的不正当,将会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为由,拒绝了原告王某某、李某某的查阅申请。原告王某某、李某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南岭公司向原告王某某、李某某提供查阅复制自公司设立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
宁陕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物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原告王某某、李某某以了解公司的详细财物状况和影响股权价值变化的具体会计事项为由向被告南岭公司申请查阅所诉相关材料,符合法律的规定。被告南岭公司以目的不正当,将会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为由拒绝查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法院支持了原告王某某、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