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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为何将林业局告上法庭:不依法履行职责

12月20日,延长县首例环境破坏公益诉讼案件在延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根据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明确全省公益诉讼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2018年11月21 日,延安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延川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旁听庭审。

公益诉讼起诉人延川县人民检察院诉称,2016年5月18日,刘佰雄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延长县黑家堡镇白家角村西洼沟平整宜林地存放废石渣,2016年6月24日延长县林业局依法对刘佰雄作出责令其恢复被改变用途的林地原状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刘佰雄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交纳罚款后一直未恢复被毁林地原状。延长县林业局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催告,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致使被毁林地未得到及时修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为督促延长县林业局依法履行职责,延长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24日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延长县林业局继续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林业生态环境,但直至2018年10月23日延长县人民检察院进行现场查勘,被改变用途的林地仍未恢复原状,生态环境破坏情况依然存在。

庭审当天,延川县人民检察院李宏斌、冯鹏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益诉讼。延川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为,延长县林业局作为本行政区域的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未经审批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负有监督管理和查处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起诉讼,刘佰雄在延长县黑家堡镇白家角村西洼沟倾倒废渣改变村林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破坏了延长县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延长县林业局对此行为怠于履行职责。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运用多媒体示证方式,针对被告未依法履职的行为对环境造成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以及被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同时向法庭全方位还原了案发后的现场原貌和起诉前后现场。

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庭强调,环境就是民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好这一片青山碧水就是延长县人民最大的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公益诉讼人希望以本案的判处为契机,警戒并呼吁相关监督部门,不断增强法制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庭当天下午做出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责令被告延长县林业局继续履行监管职责,对刘佰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的林地恢复原状。

被告延长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予上诉,继续履行监管职责。他表示,这次公开庭审为他们监管部门上了一堂生动的环境资源保护课。在以后的工作中,一定会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增强法律意识、环境意识,为延长县的绿色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