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拘传7人,一举执结7案!
案情回顾:
刘某等7人于2012年购买略阳某工贸有限公司承建的白水江镇某小区房屋,该公司交付房屋时,刘某等7人尚未付清房款。2016年1月该公司清查欠款,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到期后,7名被告以该公司未给其办理房产证为由,一直未支付欠款。2019年1月8日,该商贸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了何某。
今年5月债权人何某将刘某等7人分别诉至略阳县人民法院,该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宣判后刘某等7名被告均未提出上诉,也未按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
执行现场:
今年7月,何某向略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前后多次前往几名被执行人家中,督促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但刘某等7名被执行人一直以承建该小区的某商贸有限公司未给其办理房产证为由,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9月23日一早,略阳法院执行局长带领执行人员,整装出发,前往白水江镇,对该系列案件展开集中执行。
执行人员到达后白水江镇后,在执行局局长邢刚的统一安排下,分组前往各被执行人家中,将其全部传唤到借用的派出所办公室进行谈话,随后将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7人统一拘传,带回略阳法院。
回院后,执行局长集中训话,办案法官逐个进行谈话,再次释法明理,讲清利害关系。最终,各被执行人均电话联系家人、亲属,交清了案款,7案均得以执结,执结到位标的共计22万余元。
据悉,同为该系列案件当事人的高某,在外地打工,得知了法院强制执行的消息,明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可逃避,已主动联系债权人,还清了欠款。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