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绥德县延明等2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公开宣判
(通讯员:折波伟)2020年1月15日,由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延明等2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罪一案在绥德县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这是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该县公开宣判的第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其中延明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雷艳红、李落落等6人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五年;其余22名犯罪分子被判处四年十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经审理认定,以延明为首的犯罪集团长期盘踞在绥德县城及周边地区,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表现特征和认定标准,其中延明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指挥作用,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党涛、王鹏、刘小伟等八人多次参加该犯罪集团的活动且作用突出,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折明军、吴亮亮、王强等十三人接受延明的领导、指挥,并积极参加该犯罪集团活动,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法院根据犯罪集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