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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当庭调解速结案 即时履行解民忧

近日,高陵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当庭履行赔偿款。

案情回顾

张某驾驶两轮电动车与赵某发生碰撞,致赵某受伤住院。经医院诊断,伤者赵某为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多处软组织损伤、骨质疏松症、胆囊炎。经鉴定机构鉴定,伤者构成十级伤残,外伤参与度评定为50%,评定误工期限为180日、护理期限为90日、营养期限为90日,后续治疗费以实际发生为准。伤者赵某在住院治疗期间,肇事者张某已垫付全部医疗费,赵某本次诉讼要求张某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经过公开庭审,被告认为原告患有骨质疏松、胆囊炎的病症与本次事故无关,并且在原告住院期间为其雇请了护工、提供了饮食,原告出院后又为其支付过两次复查费用,伤残赔偿金比例应参照鉴定意见50%计算,误工费标准应按70-80元/天计算。

法院调解

庭审结束后,考虑到被告在诉前积极垫付医疗费、为原告雇请护工、提供餐饮等情况,王法官认为被告张某有良好的履行诚意和履行能力,决定给予双方一次庭后调解的机会。经过王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和巧妙引导,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履行全部赔偿款,该起纠纷被圆满化解。

当庭调解、即时履行,同步实现纠纷化解和案款执行的双重法治效果,是高陵法院探索提升审执工作质效的重要方式。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