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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天办结重大复杂涉枪案件!检察长带头办案的背后……

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强调,“领导干部要带头办案,通过办理疑难、复杂、有影响性案件,总结办案经验,发现深层次问题,预防、解决检察管理、司法办案中的问题,带动整个队伍提升能力水平。”

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勉县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上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关于入额院领导带头办理案件的要求,发挥领导干部的“头雁效应”和示范引领作用,坚持院领导靠前指挥与带头办案并重,在言传身教中带动提高检察人员的办案能力,实现执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今年,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甘某某等4人涉嫌非法制造6支枪支案。该案由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邵波进行承办,从受案阅卷、监所提审、核实证据、了解情况到引导取证、出庭公诉均由邵波主导完成,该案从移送审查起诉到审查终结并提起公诉,只用了24天,对当前“案-件比”降低和案件质效提升具有较强的示范和指导意义。

案情简介

2015年以来,勉县一偏远山区村民甘某某,利用电焊机、切割机等工具为自己和其他被告人共非法改制以火药为推动力的非军用枪支6支,情节严重。

头雁飞在庭审前,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我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近日,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邵波作为主办检察官,对该案出庭支持公诉,履行职务。

庭审中,邵波检察长宣读了起诉书,并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详细、系统地出示了本案相关证据,向被告人进行讯问,凭借缜密的逻辑思维和扎实的理论功底,唇枪舌剑,直击犯罪,随着示证、质证环节的一一展开,案情逐渐明晰。

邵波随后发表公诉意见,从犯罪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论证说理,教育劝导被告人吸取教训,积极改造。同时也对旁听人员宣讲了缉枪治爆的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整个庭审过程持续了近二个小时,在确实充分的证据面前4名被告人认罪服法,当庭再次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庭审既有力的指控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又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程序严谨,取得良好效果。

深入山区案发现场,调查取证开展宣讲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检察机关办案基本原则。办案人员走进案发现场,有助于更加客观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对案件作出公正处理。 

案件办理期间,邵波一行驱车两个多小时来到案发地区,了解该案的有关情况,并开展缉枪治爆宣传工作。邵波首先来到该镇派出所了解该案侦查细节以及案件发生的原因。详细询问了案件发案、破案的整个过程。随后,他同镇党委书记、镇长等人员进行了沟通、交流,进一步强调了枪爆工作的重要性,指出枪爆无小事、民安重泰山,要把人民群众的安全永远放在第一位,对于可能影响人民群众安全的隐患要引起高度重视,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彻底杜绝枪爆危险。

通过办案走访,不仅了解了该起涉枪案件的办理细节,又了解了案件背后的发案原因,并通过加强与当地的沟通,以案为点在全县铺开了缉枪治爆工作宣传面。

突出亲历性的司法办案规律,严格把关案件证据标准

“我们是勉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今天依法对你进行询问,你是否同意?如果同意,请把你面前的《犯罪嫌疑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看一下。如果你无法阅读,我们可以向你宣读。”前期,邵波带着检察官助理前往勉县看守所对嫌疑人进行讯问,核实案件事实。

提讯回来,面对案件中存在的疑点和证据缺漏,他加班加点与研究案情案情,提出完善补充证据意见。

随着办案进度的推进,一个个疑点被厘清,一处处证据缺漏被补充完善。案件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

 强化对侦查活动引导监督,降低“案-件比”提升案件质效

“案-件比”是高检院提出的新的案件质效评价指标。为有效降低案-件比,提高办理案件质效,在该案提前介入阶段,邵波就组织召开案情分析会,提出侦查取证意见,并就该案证据和法律适用的难点、疑点问题,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召开案情分析会。会上,邵波认真逐项分析研判事实与证据材料,对案件定性及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作出了细致的分析说明,并从法律适用、取证要求、注意事项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为下一步侦查活动明确了方向,为有力指控犯罪,快诉办理案件奠定了坚实基础。

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精准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工作质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诉法确定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也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主导作用的重要体现。勉县人民检察院自2019年以来认真贯彻执行刑诉法和两高三部指导意见的规定,要求办案人员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自觉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邵波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深入案发地走访,和当地镇、村、公安派出所座谈,了解到案发地属山区,老百姓的主要收入靠林下经济作物。但近些年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等工程

成效显著,生态环境得到很大改善。相应的野生动物的种群和数量也大幅增长,时常发生野生动物,如野猪等对庄稼和林下经济作物如猪苓等进行毁坏情况,老百姓通过大功率音响、燃放鞭炮等手段驱赶效果欠佳。本案中,四名被告人非法制造火药枪,除自己偶尔打野鸡等玩耍外,还用于驱赶野猪等野生动物,看护庄稼和林下经济作物。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四人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良好,此次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自首。综上,邵波在听取了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后,结合案件事实和本案实际情况提出了对四人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分别判处甘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其余三人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后记

通过院领导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有影响性案件,总结了办案经验,发现深层次问题,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的提升,推动了“案-件比”数据的下降,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极大的调动了干警办案的积极性,全院上下形成了“想办案、敢办案、能办案、办好案”的良好氛围。下一步,勉县人民检察院将认真总结经验,主动加强同公安、林业、农业等部门的联系,持续推动野生动物致群众人身、财产损害的补偿救助机制建设,有效减少山区涉枪涉爆和非法狩猎等案件的发生,为保护生态环境,构建和谐社会贡献检察力量。

(勉县人民检察院杨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