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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成年后能否追索抚养费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义务,即使父母离婚,也应当履行抚养义务。如果父母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或母亲支付抚养费。那么,子女成年后,能否追索抚养费?

件介绍

吕某与李某原为夫妻关系,二人于2001年3月19日育有一女李某某。2008年12月26日,二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李某某由吕某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李某某生活费600元。因李某未支付约定的抚养费,李某某将父亲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李某给付200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抚养费,以及2020年9月开始,大学四年期间的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该案中,吕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李某每月给付李某某抚养费600元,李某应依约履行,故对李某某要求李某给付2008年1月至2019年12月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李某某要求李某给付自2020年7月以来大学四年期间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李某称,李某某已经成年不具有诉权,子女成年后不能追讨抚养费,要求改判其不支付抚养费。北京二中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吕某与李某于2008年12月26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李某某由吕某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李某某生活费600元。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守协议约定。另外,吕某与李某虽是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但就李某某的抚养费约定而言,权利主体应为李某某,现李某某已经成年,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故李某某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二审法院结合协议约定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确定李某应支付的抚养费金额,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关于李某某诉求大学期间相关费用,并未得到法院支持。理由是,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只有当成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不能独立生活时,父母才有抚养义务。其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所以,李某某作为年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大学生不具备抚养费请求权。大学教育并不是义务教育,大学阶段主要是成年子女为以后个人发展、适应社会进行的深造学习,大学期间的相关费用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因此,对于李某某要求其父给付大学四年期间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支持。

(王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