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推动行政处罚制度进步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是一部“有深度”的法律。在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之下,此次修订行政处罚法备受关注。“这次修订的最大亮点,就是贯彻党中央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推动行政处罚制度进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介绍说,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体现巩固行政执法领域重大改革成果,是此次修法的一个鲜明特点。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党中央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制度。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国家在上述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深入推进提供法律保障。
有关扩大地方行政处罚设定权限的修订内容尤为引人瞩目。 党中央提出,推动执法重心下移,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一些县级管理权限包括行政处罚等赋予乡镇、街道。多年来,一些地方反映,现行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限制过严,不利于地方治理的现实需要,建议扩大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规定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制度,明确了权力下放的主体、方式、条件、保障措施和监督制约。
此外,为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要求,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并强调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要求。同时,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解决有案难移、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不畅等突出问题。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是一部“有力度”的法律。“此次修改行政处罚法坚持为行政处罚权行使定规矩、划界限,全面体现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作了一系列有针对性规定。”袁杰说。
袁杰表示,首先,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违法成本低等突出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补充了行政处罚种类,引入行为罚、资格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种类。同时,要求违法所得除依法退赔外予以没收,并延长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
其次,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提高社会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首违可以不罚,明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明确没有主观过错不罚,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增加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袁杰说。
此外,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还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非现场执法和行政处罚信息化,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体现便民原则,强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保护。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是一部“有温暖”的法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这一规定可以说具有非常强的现实意义。”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赵振华指出,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
赵振华说,行政处罚具有制止和惩戒违法行为的性质,同时也有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对严重违法进行严厉查处、严厉打击,既是对违法者的惩戒,也是对潜在违法活动的警示。大力推行“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者进行说服教育、进行劝诫同样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这也是落实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