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未约定抚养费 能继续索要吗?
“不出抚养费不让你见孩子!”
“不让我看孩子就不给抚养费!”
国庆节前夕,在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里传来激烈的争吵声,原告、被告各执一词。
案 情
2014年,罗某与胡某某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后来双方感情破裂,2020年4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由罗某抚养,胡某某对孩子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抚养费支付等问题未明确约定。
2021年7月,罗某以孩子上学教育费用增加等理由,要求胡某某支付抚养费,但胡某某以罗某阻止自己正常探望孩子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双方协商未果,罗某便将胡某某诉至大荔县人民法院。
调 解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王艳妮一方面耐心跟罗某沟通,讲道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共同努力,不能将大人之间的矛盾转嫁到孩子身上,剥夺孩子得到母爱的权利;另一方面不断劝说胡某某,物质条件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基本保障,虽然离婚时没有约定抚养费支付事宜,但作为孩子的母亲,给付抚养费也是应尽的责任。在承办法官多次耐心劝说下,当事双方逐渐打开心结,均认识到自身处理事情有问题。
法庭上,胡某某当场表示会尽到一个母亲的责任,自愿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而罗某也保证以后不会阻碍对方探望孩子,让孩子能够在父母离婚后依然感受到来自双方的关爱。
对此,办案法官说,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往往牵涉家庭矛盾纠纷,大荔县法院在办理该类案件时从亲情、道德、现实等多角度着手,寻找问题症结,妥善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张建锋 曹媛媛)